服務條款
『小掌櫃現金儲值機』 下簡稱 『本服務』
歡迎您使用本服務,本服務是由網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開發並維護。為保障您的權益,請確認您同意所有規範後,再開始使用本服務。日後本公司如有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修改後的服務條款內容將公佈於本頁。若您於前開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果您無法遵守本服務條款內容,或不同意本服務條款內容時,請您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為確保您的權益,建議您經常確認本條款之最新條文內容。 若您未滿二十歲,應於使用本服務前,將本服務條款請您的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約書之所有內容,才可以註冊及使用本服務。當您使用本服務時,則視為您的家長(或監護人)已經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之修改變更。
一、註冊與服務原則
- 經過確認為正確之IoT裝置後,本APP可提供您查詢IoT之歷史交易記錄、以及IoT裝置相關之設定或共享服務等,詳細服務項目以本APP提供為依據。
- 若您新增的IoT裝置為上線後,在使用本APP相關服務時,將以第一個重新設定之IoT裝置為主要管理員,無法掛失或要求補發,為保障您的權益,請妥善保管您的IoT裝置,避免遺失、被竊或遭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相關資訊。
- 若您本人同時擁有多個IoT裝置,各IoT裝置均可經由設定而享有本APP相關服務。提醒您,如未經他人同意而以他人資料使用本APP,恐致發生糾紛及民刑事責任。
- 您同意本公司可由與本公司合作業務往來之機構取得您的IoT裝置及相關資訊,並透過本APP提供本公司之相關服務。
二、本服務之資料保管及應遵守事項
- 您利用本服務所使用之身分確認或驗證資料,將做為您查詢之依據,您有義務妥善保管您的IoT裝置卡號及資料,不得洩漏給任何第三人,任何依照系統規定方法輸入驗證資料與登入資料一致時,無論是否由本人親自輸入,均將視為本人所使用。
- 如您發現您的IoT裝置遭盜用或被他人不當使用,您必須立即通知本公司客服專線(02-26270678),以利本公司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三、使用者之義務及承諾
- 除了遵守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外,您同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本公司之各項服務營業規章及通訊網路國際使用慣例與禮節之相關規定,並同意不從事以下行為:
●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 傳書或散佈手機或電腦病毒。
●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 其他不符本服務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為或本公司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 如經本公司察覺或經他人申訴您有違反上述各款之情事或之虞時,本公司有權終止或暫停您的各項服務,若您對於終止或暫停之情事有異議者,得通知本公司。您於本服務之使用被終止或暫停時,本公司對您或任何第三人均不負擔責任。您除須自負因此所生之法律責任外,對於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受僱人、受託人、代理人及其他相關履行輔助人受有損害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進行民事、刑事及行政程序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時,並應負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 您使用本服務如依約定應另行收費或代收資訊服務費時,應同意遵守本公司相關服務之收費辦法及說明。
四、服務暫停或中斷
本公司將以合理之方式及技術,維護本服務之正常運作,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對於使用者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對於相關系統設備進行遷移、更換或維護時。
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所造成服務停止或中斷時。
對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
發生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非本公司所得控制之事由而致您的服務資訊顯示不正確、或遭偽造、竄改、刪除或擷取時。
您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服務條款時。
五、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您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一切交易之意思表示皆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倘您於各項服務與功能等頁面點選同意或確認等功能鍵時,即視為您正式之意思表示。
六、智慧財產權
- 本服務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手機通訊網頁上所有內容,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您欲引用或轉載,必須依法取得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尊重智慧財產權是您應盡的義務,如有違反,您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 在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原則下,您同意在使用本服務時,不作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若使用者有涉及侵權之情事,本公司可取消並逕行停止本服務。
- 若有發現智慧財產權遭侵害之情事,請將所遭侵權之情形及聯絡方式,並附具真實陳述及擁有合法智慧財產權之聲明,請撥打客服專線(02-26270678),將由專人為您處理。
七、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 關於本服務條款之解釋或適用,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 使用者因使用本服務而與本公司所生之爭議,同意本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9條小額訴訟之情形外,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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